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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嫁年幾議》 | Library Resources |
1 | 男女婚嫁... : | 太古 周 大唐 |
2 | 男女婚嫁... : | 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逸禮本命篇云然。堯舉舜曰「有鰥在人間」,鰥,三十也。以其二女妻之,二十而行之。 |
3 | 男女婚嫁... : | 周文王十五生武王。左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許慎云:「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已有兄,知人君早娶矣。」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半也,得耦為合。言主合其半以成夫婦也。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三二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有故則二十三而嫁。故謂父母之喪。曲禮曰:「男子三十曰壯,有室。」許慎云包字,以為:「象人懷妊,巳在其中,象子未成形也。元氣起於子,子人所生也。男左行三十,女右行二十,俱立於巳,為夫婦。懷妊於巳,巳為子也。十月而生男,起巳至寅,女起巳至申。故男年始寅,女年始申。」尚書大傳:「孔子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二十而通織紝績紡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下無以事夫養子也。」春秋穀梁傳:「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白虎通云:「男三十娶、女二十嫁何?陽數奇,陰數耦也。男長女幼何?陽道舒,陰道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可生萬物也。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故陰繫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繫,二十五繫者,就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再終,耦,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一說,春秋穀梁傳曰:『男二十五繫心,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陽數奇,故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二十五而繫心也。陰數耦,故再成十四,加一為十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明其專一繫心,所以防淫佚也。」周末,越王句踐蕃育庶人,欲速報吳,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春秋外傳云然。 |
4 | 男女婚嫁... : | 議曰:鄭玄據周禮、春秋穀梁、逸禮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王肅據孔子家語、服經等,以為男十六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極耳。又按家語:「魯哀公問於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育,是則可生人矣。而禮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而嫁,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耳,不是過也。男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於宋之幵官氏」。又曰「孔子七十三而終,伯魚年五十,先孔子而卒」。而服經有「為夫姊之長殤」。據此,王鄭之說,義並未明。今按,三十二十而娶嫁者,周官云「掌萬民之判」,即眾庶之禮也。故下云「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服經「為夫姊之長殤」,士大夫之禮也。左傳「十五而生子」,國君之禮也。且官有貴賤之異,而婚得無尊卑之殊乎!則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後,皆可嫁娶矣。 |
5 | 男女婚嫁... : | 大唐貞觀元年二月詔:「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 |
URN: ctp:n55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