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功末可... : |
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兒婚,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范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於歡事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便云:『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崧又訪於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正例,當不如范語。為此議者,皆於為婚之主也。娶婦則父為主,娶妻則己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妻,則是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於禮例猶尚不安。今所為者重,所虧者輕。又准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嫌。」於是崧依議為兒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