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高曾祖... : |
|
| 為高曾祖... : |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
| 為高曾祖... : |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有重,何疑其亡先後。」 |
| 為高曾祖... : |
後魏永平四年,尚書都令史陳終德祖母之喪,欲服齊縗三年,以無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
| 為高曾祖... : |
國子博士孫景邕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終德宜先諸父。」 |
| 為高曾祖... : |
太常劉芳議:「按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明。至嫡孫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繼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先儒多云『嫡孫之傳重,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傳重專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代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按鄭玄云:『為三代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按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周,故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准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士秩,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於今,則茲範罕行。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周為允。」 |
| 為高曾祖... : |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合而不述,此同士制,不復疑也。唯有庶人之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重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周,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周,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代未嘗變也。准古士官,不過二百石也,終德即古之士也。且官族者謂有其功,食舊德者謂德繼於位,興滅繼絕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金貂七珥,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代祿乎?按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則晉之成規也。」 |
| 為高曾祖... : |
尚書邢鑾奏依芳。 |
| 為高曾祖... : |
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芳致疑請也。可如國子博士孫景邕所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