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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兩漢 - Pre-Qin and Han》 | Related resources |
《史書 - Histories》 | Related resources |
《漢書 - Han Shu》 | [Xin - Eastern Han] 36-111 | Books referencing 《漢書》 Library Resources |
《志》 | Books referencing 《志》 Library Resources |
《刑法志》 | Books referencing 《刑法志》 Library Resources |
20 | 刑法志: |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姦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
《前漢紀 - Qian Han Ji》 | [Eastern Han] 198-200 | Books referencing 《前漢紀》 Library Resources |
《孝成皇帝紀一》 | Library Resources |
6 | 孝成皇帝... : | 河平元年。春正月。匈奴復秣纍單于。遣右賢王伊邪莫演奉獻來朝。正月。既罷使者。送至蒲阪。伊邪莫演言。我欲降。即不受我。我自殺。終不復還歸。公卿議者。咸言宜如故事。受其降。光祿大夫谷永議郎杜欽。以單于屈體稱臣。奉使朝賀。無有二心。而今反受其逋逃之臣。是貪一夫之得。而失一國之心。開有罪之臣。絕慕義之君。假如單于初立。欲委身中國。未知利害。使人詐降以卜吉凶。如受之。虧德沮善。今單于自疏。或使者詐偽反間。欲因以生隙。受之適合其契。使得歸曲而責直。此誠邊塞安危之源。師旅動靜之首。不可不詳。不如勿受。上從之。問其降狀。曰。我病狂妄言耳。遣歸。復位如故。又不肯令見漢使。二月庚子。泰山桑谷。有鳶焚其巢。巢然墮地。有三鳶鷇燒死。長安男子石良劉歆。相與同居。有物如人狀在室中。擊之。為狗而走。後有數人。被甲持弓弩至良家。良等格擊之。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夏四月乙亥晦。日有蝕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光祿大夫劉向曰。四月交於五月。同於孝惠。日同於孝昭。東井京師地。具說其占。恐害繼嗣。大赦天下。六月。罷典屬國官。并大鴻臚官。秋九月。復太上皇廟園。是時刑書煩多。上詔曰。周之甫刑。大辟之屬有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所以夭絕無辜。豈不哀哉。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其審核之。務惟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時有司不能廣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學細微小事。以塞詔書而已。本志曰。昔周五刑之典。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國用中典者。至穆王命甫侯作五刑以誥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凡五刑之屬三千。稍稍煩多矣。及至戰國。韓任申不害。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而法禁等酷矣。至高祖初入秦。約法三章。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至於孝文。遂除肉刑。而斬右趾者棄市。斬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勝笞。多死。孝景詔定捶令。笞者乃得全。及孝武之時。酷吏擊斷。姦宄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有姦猾巧法。轉相比況。死罪決事。比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機閣。典掌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班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即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即位。深悼之。始置延尉平。元帝初立。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今法律煩多。自典者不能分明。而欲以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之中哉。其議定出令。及至孝成。重下明詔及公卿。卒不能定。昔荀卿言曰。俗說曰。古有象刑無肉刑。是不然矣。以為古之人莫觸其罪邪。豈獨無肉刑者。亦不用象刑矣。若有重罪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荀卿之言既然。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
《後漢書 - Hou Han Shu》 | [Northern and Southern] 420-445 | Books referencing 《後漢書》 Library Resources |
《列傳》 | Library Resources |
《桓譚馮衍列傳上》 | Library Resources |
7 | 桓譚馮衍... : | 又見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怨濫矣。 |
《漢代之後 - Post-Han》 |
《隋唐 - Sui-Tang》 |
《群書治要》 | [Tang] 631 | Library Resources |
《卷二十二》 | Library Resources |
《後漢書二》 | Library Resources |
《志》 | Library Resources |
7 | 志: | 且設法禁者,非能盡塞天下之奸,皆合衆人之所欲也。大抵取便國利事多者則可矣。又見法令决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怨舊無怨字,補之濫矣。書奏,不省。 |
《卷四十八》 | Library Resources |
《體論》 | Library Resources |
25 | 體論: |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産相鄭而鑄刑書,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至於始皇兼吞六國,遂滅禮義之官,專任刑罰,而奸邪并生,天下叛之,高祖約法三章,而天下大悅,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議論務在寬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風,至於孝武,徵發煩數,百姓虛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宄不勝,於是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轉相比况,禁固固疑罔積密,文書盈於机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緣為市,議者咸怨傷之。 |
《宋明 - Song-Ming》 |
《太平御覽》 | [Northern Song] 977-984 | Library Resources |
《刑法部三》 | Library Resources |
《律令上》 | Library Resources |
11 | 律令上: |
《後漢書》曰:光武蕭王時在河北,祭遵為軍市令。帝舍中兒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陳副諫曰:「明公常欲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賞之,以為刺奸將軍。謂諸將曰:「當避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譚上書言:「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奸吏得因緣為市,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命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謂事條,比謂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怨濫矣。」 又曰:馬援在南,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余事,駁乖事也。與越人申明舊制,以約束之。自后,南越奏行馬將軍故事。 又曰:王符論明帝時公車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見陰陽書也。帝聞而怪曰:「人廢農桑,遠來詣闕,而復拘以禁忌,豈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張敏駁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煞。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報,論也。重,死制。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當罰金。」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詩·小雅》。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遷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務在寬平。譏噇禮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又曰: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鉤猶勘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后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輕刑之名也。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 又曰:卓茂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長授其米肉遺者。部謂所部也。茂辟左右問之曰:「亭長為從汝求乎?為汝有事囑之而授乎?將平居自以恩意遺之乎?」人曰:「往遺之耳。」茂曰:「遺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竊聞賢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遺之。吏既卒授,故來言耳。」茂曰:「汝為弊人矣。凡人所以貴於禽獸者,以有仁愛,知相敬事也。今鄰里長老,尚致饋遺,此乃人道所以相親,況吏與民乎?吏顧不當乘威力強請求耳。凡人之生,群居雜處,故有經紀禮義以相交接,汝獨不欲修之,寧能高飛遠走,不在人間邪?亭長素善吏,歲時遺之,禮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設大法,禮順人情。今我以禮教汝,汝必無攢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門之內,小者可論,大者可煞也。且歸念之。」於是人納其訓,吏懷其恩。 又曰:獻帝初,應劭又刪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斷獄》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議駁》三千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於是舊事宰繕。 又曰:鄭弘建初中為尚書令。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補承尉。弘奏以為「臺職雖尊,而酬賞甚薄,請使郎曹齄千石,令史為長。」帝從其議。弘前後所陳有補益王政者,皆著之南宮,以為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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