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聖主用其刑也。詳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衆,明刑至於無刑,善殺至於無殺,此之謂矣。夫暗亂之主,用刑彌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殺之者彌衆,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詳而行之不必也。不詳則罪不值,所罪不值則當死反生,不必則令有所虧,令有所虧則刑罰不齊矣。失此二者,雖日用五刑,而民猶輕犯之,故亂刑之刑,刑以生刑,惡殺之殺,殺以致殺,此之謂也。
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