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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ang -> 群书治要 -> 卷十四 -> 汉书二 -> 志 -> 42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王莽居摄,变汉制,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衆,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于是商农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胜数,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龟贝布属且寝。
《汉书·食货志下》: 王莽居摄,变汉制, 《群书治要·志》: 王莽居摄,变汉制, 《汉书·律历志下》: 王莽居摄, 《汉书·食货志上》: 王莽居摄, 《汉书·食货志下》: 王莽居摄,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 王莽居摄, 《汉书·宣元六王传》: 王莽居摄, 《汉书·翟方进传》: 王莽居摄, 《汉书·儒林传》: 及王莽居摄, 《汉书·游侠传》: 王莽居摄, 《汉书·王莽传上》: 见莽居摄, 《后汉书·王刘张李彭卢列传》: 王莽居摄, 《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 遇王莽居摄, 《后汉书·独行列传》: 会王莽居摄, 《群书治要·志》: 王莽居摄, 《群书治要·列传》: 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凶荒》: 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杂恩泽封》: 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诡诈》: 见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狱》: 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玺》: 见莽居摄, 《太平御览·钱上》: 王莽居摄, 《太平御览·怪》: 王莽居摄, 《汉书·食货志下》: 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 《群书治要·志》: 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 《汉书·食货志下》: 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群书治要·志》: 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汉书·食货志下》: 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称数。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龟贝布属且寝。 《群书治要·志》: 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衆,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于是商农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胜数,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龟贝布属且寝。 《汉书·食货志下》: 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称数。 《汉书·王莽传中》: 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莽患之,复下书:“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群书治要·志》: 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衆,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于是商农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胜数, 《汉书·食货志下》: 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汉书·王莽传中》: 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群书治要·志》: 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衆,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论衡·订鬼》: 投之四裔,以御魑魅。 《史记·五帝本纪》: 迁于四裔,以御螭魅, 《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 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螭魅, 《春秋左传·昭公九年》: 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螭魅, 《汉书·食货志下》: 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汉书·王莽传中》: 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群书治要·昭公》: 。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御魑魅 《群书治要·志》: 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太平广记·辛亶》: 祗可投之四裔,以御魑魅。 《论衡·订鬼》: 以御魑魅。 《史记·五帝本纪》: 以御螭魅, 《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 以御螭魅, 《春秋左传·昭公九年》: 以御螭魅, 《汉书·王莽传中》: 以御魑魅, 《群书治要·昭公》: 以御魑魅 《群书治要·本纪》: 以御螭魅, 《群书治要·志》: 以御魑魅, 《太平广记·辛亶》: 以御魑魅。 《汉书·食货志下》: 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 《汉书·王莽传中》: 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群书治要·志》: 于是商农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 《太平御览·王莽》: 农商失业,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汉书·食货志上》: 莽知民愁, 《汉书·食货志下》: 莽知民愁, 《群书治要·志》: 莽知民愁, 《汉书·食货志下》: 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 《汉书·王莽传中》: “小钱直一”,与前“大钱五十”者为二品,并行。 《前汉纪·孝平皇帝纪》: 文曰小钱。与大钱一直五十者。为二品并行。 《群书治要·志》: 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