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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19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汉书·刑法志》: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太平御览·笞》: 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汉书·刑法志》: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 《后汉书·崔駰列传》: 至景帝元年,乃下诏曰:“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民。”乃定律, 《太平御览·笞》: 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 《史记·孝文本纪》: 朕甚怜之, 《史记·孝文本纪》: 朕甚怜之。 《列女传·齐太仓女》: 朕甚怜之。 《汉书·文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景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宣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宣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高五王传》: 朕甚怜之。 《汉书·萧何曹参传》: 朕甚怜之。 《汉书·魏相丙吉传》: 朕甚怜之。 《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 朕甚怜之。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朕甚怜之。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朕甚怜之。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朕甚怜之, 《群书治要·志》: 朕甚怜之, 《太平御览·笞》: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前汉纪·孝景皇帝纪》: 又诏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宜定捶令。长五尺。其本大一寸。末大半寸。皆平其节。当臀笞者不得更人。笞毕一人。笞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太平御览·笞》: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汉书·刑法志》: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轻。民易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