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代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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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代制下: |
大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徵耆艾、敘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課試,可者為第。律曰:「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 歷代制下: |
初,秀才科等最高,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自是士族所趣嚮,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試策,貞觀八年,詔加進士試讀經史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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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調露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並加帖經。其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詔明經帖十得六,進士試文兩篇,識文律者,然後試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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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太后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殿前試人自此始。長壽三年制,始令舉人獻歲元會,列於方物前,以備充庭。長壽二年,太后自製臣軌兩篇,令貢舉習業,停老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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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二年,教人習武藝,其後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行鄉飲酒禮,送於兵部。其課試之制,畫帛為五規,置之於垛,去之百有五步,列坐引射,名曰「長垛」。又穿土為埒,其長與垛均,綴皮為兩鹿,歷置其上,馳馬射之,名曰「馬射」。又斷木為人,戴方版於頂。凡四偶人,互列埒上,馳馬入埒,運槍左右觸,必版落而人不踣,名曰「馬槍」。皆以儇好不失者為上。兼有步射、穿札、翹關、負重、身材、言語之選,通得五上者為第。其餘復有平射之科,不拘色役,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又制為土木馬於里閭閒,教人習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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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龍二年二月,制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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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璀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人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崇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請各量配作業,并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二十一年,玄宗新注老子成,詔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焉。二十四年,制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掌之。二十五年二月,制:「明經每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通六以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停小經,準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以上,然後準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玄宗方弘道化,至二十九年,始於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閒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 |
| 歷代制下: |
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加習爾雅。十一載,禮部侍郎楊浚始開為三行,明經所試一大經及孝經、論語、爾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問之,一經問十義,得六者為通;問通而後試策,凡三條。三試皆通者為第。進士所試一大經及爾雅,帖既通而後試文試賦各一篇,文通而後試策,凡五條。三試皆通者為第。明法試律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自七以下為不第。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口試無常限,皆通者為第。算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兼試問大義,皆通者為第。凡眾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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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乙科而已。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荐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在殿廷,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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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廉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旋復故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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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放及第,以下不在放限。其有散、試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五年五月,敕:「自今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義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等,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九年五月,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等;餘一切並準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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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選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唯員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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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分為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文選,舊制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景雲初,宋璟為吏部尚書,始通其品員而分典之,遂以為常。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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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二曰言,三曰書,四曰判。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其六品以降,計資量勞而擬其官;五品以上,不試,列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敕處分。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他日,更其官而告之如初。又不厭者,亦如之。三唱而不服,聽冬集。服者以類相從,攢之為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不審者,皆得駮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武官,則受於兵部。兵部武選亦然,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藝及可為統帥者。若文吏求為武選,取身長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強勇可以統人者。武夫求為文選,取書判精工,有理人之才而無殿犯者。凡官已受成,皆殿庭謝恩。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凡居官以年為考,六品以下四考為滿。 |
| 歷代制下: |
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眾,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歷牓」,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升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至玄宗開元中,行儉子光庭為侍中,以選人既無常限,或有出身二十餘年而不獲祿者,復作「循資格」,定為限域。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自下升上,限年躡級,不得踰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材之方失矣。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 |
| 歷代制下: |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後日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 |
| 歷代制下: |
初州縣混同,無等級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遷小,或始近而後遠,無有定制。其後選人既多,敘用不給,遂累增郡縣等級之差,其折衝府亦有差等。按格、令,內外官萬八千八十五員。而合入官者,自諸館學生以降,凡十二萬餘員。其外文武貢士及應制、挽郎、輦腳、軍功、使勞、徵辟、奏薦、神童、陪位,諸以親蔭并藝術百司雜直,或恩賜出身受職不為常員者,不可悉數。大率約八、九人爭官一員。 |
| 歷代制下: |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方息,萬姓安業,士不求祿,官不充員,吏曹乃移牒州府,課人應集,至則授官,無所退遣。四五年閒,求者漸多,方稍有沙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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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時,京師穀貴,始分人於洛州選集,參選者七千人,而得官者六千人。時太宗謂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吏部取人,獨舉其言辭刀筆,而不詳才行,或授職數年,然後罪彰,雖刑戮繼及,而人已弊矣。如之何?」對曰:「昔兩漢取人,必本於鄉閭選之,然後入官,是以稱漢為多士。今每歲選集,動踰數千人,厚貌飾辭,何可知也。選曹但校其階品而已。若掄才辨行,未見其術。」上由是將依漢法,令本州辟召,會功臣議行封建,事乃寢。他日,上又曰:「夫古今致理,在於得賢。今公等不能知,朕不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吾將使人自舉,如之何?」魏徵曰:「知人則智,自知者明。知人誠難矣,而自知豈易乎?且自媒自衒,士女之醜行,是長澆競也。不可。」復寢。是時,吏部之法行始二十餘年,雖已為弊矣,而未甚滂流,故公卿輔弼或有未之覺者。太宗初知其微而未及更,因循至於永徽中,官紀已紊,迨麟德之後,不勝其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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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武太后臨朝,務悅人心,不問賢愚,選集者多收之,職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斗量」之謠。又以鄧玄挺、許子儒為侍郎,無所藻鑑,委成令史,依資平配。其後,諸門入仕者猥眾,不可禁止,有偽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遠人無親而買保者,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濫,不可悉數。武太后又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有司不能詳求故實,滅革其弊,而乃繁設等級,遞立選防,苟以抑之。 |
| 歷代制下: |
及神龍以來,復置員外官二千餘人,兼超授閹官為員外官者又千餘人。時中宮用事,恩澤橫出,除官有不由宰司,特敕斜封便拜。於是內外盈溢,居無廨署,時人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及員外官也。時以鄭愔為吏部侍郎,大納貨賄,留人過多,無闕注擬,逆用三年闕員,於是綱紀大紊。 |
| 歷代制下: |
及先天以後,宋璟為尚書,李乂、盧從愿為侍郎,方革前弊,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而非才實者,並罷選。當時選者十不收一,由是吏曹之職復理矣。自有唐以來,居吏部者,唯馬載、裴行儉、崔玄暐、韋嗣立最為稱職。 |
| 歷代制下: |
開元十三年,玄宗又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銓試人。明年,復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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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攢符,下諸郡府」。十一載,楊國忠為吏部尚書,以肺腑為相,懼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憃愚廢滯者咸荷焉。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於尚書都堂與左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參其議。 |
| 歷代制下: |
其內常參官八品以上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并停使郎官御史丁憂廢省者,舊制中書、門下便除授,貞元四年正月制「春秋舉薦」。至五年六月,敕:「在外者,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者,委中書、門下、尚書省、御史臺。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官,左右庶子,少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諭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郎中,中允,中舍人,祕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薦聞。」至八年正月,敕:「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及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餘官,不得過一人。」至九年十一月,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成者宜令尚書左右丞、本司侍郎引於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疏定為三等,并舉主名錄奏。試日,仍令御史一人監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