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卒哭後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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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左傳云:「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曲禮曰:「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詩書不諱,教學臨文不諱。廟中不諱。大功小功不諱。入門而問諱。」檀弓曰:「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曰:『舍故而諱新。』自寢門至於庫門。」雜記曰:「王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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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孫毓七廟諱字議:「乙丑詔書班下尊諱,唯從宣皇帝以來;京兆府君以上,皆不別著。按禮,士立二廟,則諱王父以下,天子諸侯皆諱群祖,親盡廟遷,乃舍故而諱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貴者得申,賤者轉降,蓋所以殊名位之數,禮上下之序也。先代創業之主,唯周追王,夏殷以前,未有聞焉。顯考以下謂之親廟,親廟月祭,屬近禮崇。周武王時,諸盩為顯考廟。周人以諱事神,固不以追王所不及而闕正廟之諱也。禮,大夫所有公諱。又曰『子與父同諱』。明君父之諱,臣子不可以不諱也。范獻子聘於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其鄉對,曰『先君獻武之諱也』。此時獻武已為遠祖,鄰國大夫猶以犯諱為失,歸而作戒,著於春秋。大晉龍興,弘崇遠制,損益因改,思臻其極。以為京兆府君以上,雖不追王列在正廟,臣下應諱,禮有明義。宜班下諱字,使咸知所避,上崇寅嚴之典,下防僭同之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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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皙不得避諱議云:「元康七年詔書稱,咸寧元年詔下尊諱,風伯雨師,皆為詁訓。又公官文書吏人上事,稱引經書者,復多迴避,使大義不明。諸經傳咸言天神星宿,帝王稱號,皆不得變易本文,但省事言語,臨時訓避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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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博士華簡言:「按周禮大宗伯職云:『●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此禮文正稱,應如丙辰詔書,不改其名。」事下五府博議。賊曹屬束皙議:「按風伯之名,所由來遠,其在漢魏,固已有之,非晉氏避諱始造此號也。若以異於周禮,宜當變改,則今國家行事,神物稱號,多因近代,不皆率古,蓋亦簡易以從仍舊,隨時之制,不足悉變。唯雨師之名,實由避諱,宜如舊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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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宮總萬機,下令曰:「依禮,二名義不偏諱。尼父達聖,非無前旨。近代以來,曲為節制,兩字兼避,廢闕以多,率意而行,有違經誥。今其官號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兩字不連讀者,並不須諱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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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慶五年正月詔:「孔宣設教,正名為首;戴聖貽範,嫌名不諱。比見鈔寫古典,至於朕名,或闕其點畫,或隨便改換,恐六籍雅言,會意多爽,九流通義,指事全違。誠非立書之本。自今以後,繕寫舊典文書,並宜使成,不須隨義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