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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噬嗑卦云:「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又賁卦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又豐卦曰:「君子以折獄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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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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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西伯立,有明德,時諸侯有獄,皆請決平。虞、芮有爭田者,久不能決,乃來求平。及入周,見耕者讓畔,少者讓長,皆慚而返,兩棄其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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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司寇:「以兩造禁人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人獄,入鈞金三日,致於朝,然後聽之。以三刺斷庶人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人。聽人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以五聲聽獄訟,求人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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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汎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宥,然後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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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王作呂刑曰:「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五刑弗簡,正于五罰。五罰弗服,正于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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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其語也,無不聽者,皇於聽獄乎?必盡其辭矣。」又曰:「聽獄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又曰:「聽獄之術,三理必寬;寬之術,歸於察;察之術,歸於義。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又曰:「今之聽人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人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乃刑殺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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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帝詔曰:「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繫。自今以後,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不能決,具為奏,附所當比律令以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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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中五年,詔曰:「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有罪者不伏罪,姦法為暴,甚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人心不厭者,則讞之。」後元初,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理獄者務先寬。」自此,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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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置廷平員四人,使平刑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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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廷尉高柔,時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讎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讎。」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繫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不?」子文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殺禮,便宜早伏!」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辭往,掘得其屍。詔書復盈母子為平人。班下天下,以為體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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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孫權太子登出遊,時有彈丸飛過,左右往捕,得一人挾彈懷丸,抗言實不放彈,左右請付法。登即使求過丸,比之非類,乃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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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蜜中有鼠矢,召問藏吏,藏吏叩頭。亮問吏:「黃門從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實不敢與。」黃門不伏。侍中刁玄、張邠啟:「黃門、藏吏辭語不同,請付獄推盡。」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裏燥,必是黃門所為。」黃門首服。左右莫不驚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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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陸雲為浚儀令。雲到官肅然,下不能欺,市無二價。人有見殺者,主名不立,雲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後伺之,謂曰:「不出行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然。問之具服,云與此妻通,共殺其夫,聞妻得出,欲與語,憚近縣,故遠相邀候。於是一邑稱為神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