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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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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姓婚議:
殷 周 漢 晉

2 同姓婚議:
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婦之道。

3 同姓婚議:
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4 同姓婚議:
周制,則不娶宗族。禮記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別也。厚猶遠也。按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婚姻可以通乎。」又云:「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妾或時非媵,取於賤者,世無本繫。許慎五經異義:「諸侯娶同姓。今春秋公羊說:『魯昭公娶於吳,為同姓也,謂之吳孟子。』春秋左氏說:『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喪,不當譏。』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誅絕之罪,言五屬之內禽獸行,乃當絕。」

5 同姓婚議:
漢呂后妹嫁呂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後稱曰宜春氏。

6 同姓婚議:
晉劉頌,漢廣陵王後,臨淮陳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始改姓陳。頌女適陳氏,時人譏之。若同姓得婚,論如虞陳之類,禮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類也。難者不能屈。

7 同姓婚議:
濮陽太守劉嘏與同姓劉疇婚。司徒下太常諸博士議,非之。嘏以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複姓,有單姓。鍾云出於鍾離之後,胡母與胡公同本。複鍾單鍾,複胡單胡,今年共婚,不以損一字為疏,增一字為親;不以共其本為悔,取其同者為吝。宜理在可通,而得明始限之別,故婚姻不疑耳。今並時比族,年齊代等,至於庶姓,禮記書其別於上,始祖正姓明其斷於下,以之通議,則人倫無闕。按太常總言博士議述敘姓變為始祖者,始此姓為祖也。此既非禮所謂始祖為正姓之義,即便棄經從意,謂義可通,如今眾庶之家,或避國諱遁仇逃罪變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始祖正姓,為婚之斷,如此禮稱『附遠厚別』『百代不通』之義,復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論者又以為開通同姓婚,則令小人致濫。按禮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禮所不責。不可以不禁、禮所不應責者,而云通禮所應責也。王皆、王沈、魏晉名儒,同周室之後共婚者,二門譜第皆存。昌黎張仲娶范陽張璉妹,諮張公而後婚。今日若考經據事,足以取正。唯大府裁之。」

8 同姓婚議:
嘏又與卞壼疏云:「堯妻舜女,其代不遠。又春秋云『畢原酆郇,文之昭;邘晉應韓,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堯舜之代,下惑應韓之昭穆,欲追過堯舜邪,則經歷聖人。論者或謂巍巍蕩蕩之德,可以掩堯舜之疵;或謂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豈其然哉!若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則周公立百代之限,禮記云『娶於異姓,附遠而厚別』,此二義復何所施?如其不然,則明始限之外,堯舜可以婚;理終之後,應韓可以通。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應韓之通,庶姓異終於下也。絕則無繫,終則更始,斷可識矣。」

9 同姓婚議:
壼以嘏書示朝賢光祿大夫荀崧。答卞云:「如嘏所執,苟在限內,雖遠不可;苟在限外,不遠可通也。吾無以異之。王伯輿,鄭玄高雋弟子也,為子稚賓娶王處道女,當得禮意,於時清談,盡無譏議。今難者雖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辭,謂嘏不應見責。」

10 同姓婚議:
庾蔚之謂:「嘏據王者必有始祖,始祖為正姓,共始祖之後,則百代不得通婚。故魯娶於吳,為失禮。嘏云『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者,當謂各立始祖則可通婚也。又云『應韓之通,以庶姓理終於下』者,當謂帝王遞代,始祖既謝,屬籍亦廢,則為理終於下,亦可通婚也。嘏雖明始限之外與理終之後,皆可得通婚,而未有親疏之斷。昭穆祚胤,無代不有,若周代既遷,屬籍已息,應韓之婚,以其昭穆久遠。今所疑雖在始限之外理終之後而親未遠者,當以何斷?按禮云『六代親屬竭矣』。故當宜以此為斷邪?若周室已遷,無復后稷之始祖,則當以別子及始封為判。今宗譜之始,亦可以為始祖也。古人數易姓,姓異不足明非親,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復易姓,異姓則胡越,不假復尋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從首易,不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法令滋章。嘏在邊地,無他婚處,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URN: ctp:n55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