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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屬無服尊卑不通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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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屬無服... :
大唐

2 外屬無服... :
大唐永徽元年,御史大夫李乾祐奏言:「鄭州人鄭宣道先聘少府監主簿李玄乂妹為婦,即宣道堂姨。玄乂先雖執迷,許其姻媾,後以情禮不合,請與罷婚。宣道經省陳訴,省以法無此禁,判許成親。何則?同堂姨甥,雖則無服,既稱從母,何得為婚?又母與堂姨,本是大功之服,大功以上,禮實同財,況九月為服,親亦至矣。子而不子,辱以為妻,名教所悲,人倫是棄。且堂姑堂姨,內外之族,雖別而父黨母黨,骨肉之恩是同,愛敬本自天性。禽獸亦猶知母,豈可令母之堂妹降以為妻?從母之名,將何所寄。古人正名遠別,後代違道任情,恐寖以成俗。然外屬無服而尊卑不可為婚者,非止一條,請付群官詳議,永為後法。」左衛大將軍紀王慎等議:「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並外姻無服,請不為婚。」詔可。

URN: ctp:n55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