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 -> ->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電子圖書館
1 父卒繼母... :
晉 宋

2 父卒繼母... :
晉摯虞決疑云:「父亡,服竟,繼母還前親子家,當為何服?此有問:『有夫婦生男女三人,遭荒亂離散,不知死生。母後嫁,有繼子。後夫未亡,得親子信,請就親子家,後夫言可爾。後數年,夫亡,喪之如禮,服竟,隨親子去,別繼子云:「我則為絕,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戶籍如故。母今亡,繼子當何服?服之三年則不來葬,服之周則無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為,當依繼母嫁,從為服周。博士孫綽議曰:『父答雖有可爾之語,夫妻枕席相順之意,固非決絕之辭也。繼母喪父如禮,服竟之後,不還私家,踰歲歷年,循養無二,母恩不衰。適見親子,專自任意,無所關報,私隨其志,絕亡夫,背繼子,違三從正義,亦為大矣。今母雖不母,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謬施。施之為出,出義不全;施之於嫁,嫁義不成。欲降服周,於禮何居?名在夫籍,私歸親子,喪柩南北,禮律私法,訂其可知,便決降服。許令制周,頗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難孫云:『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稱,於議不便。今以母為甲,先夫為乙,後夫為丙,先子為丁,繼子為戊。丙言可爾,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己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同穴,就不成嫁,當為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

3 父卒繼母... :
宋庾蔚之謂:「繼母持服竟後乃去,不得謂之為遣;比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URN: ctp:n55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