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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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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親喪除... :
周 晉

2 居親喪除... :
周制,雜記曰:「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雖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中乃除。

3 居親喪除... :
晉賀循云:「雖有父母之喪,皆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喪之服,如常除之節。小功以下則不除,轉輕也。降而為小功則除之。」

4 居親喪除... :
殷允有兄子喪,應除兄服,與徐邈書云:「其晨當著吉服除服不?當竟此日以吉服接客?當兄舊服見客邪?」又云:「禮曰:『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庾太尉大喪中除妻服,白帢對客終日。今齋服既同,且下流,益無嫌於變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後反喪服邪?」

5 居親喪除... :
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晉羊祖延問曰:「外生車騎婦,先遭車騎喪,斬縗服也。後遭母喪,齊縗服也。禮為兩制,服有所變易邪?按曾子問曰『君喪已殯,臣有父母喪,歸家,殷事即往』。應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賀彥先即循也。答曰:「禮,女子適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傳曰『不貳斬』。既不貳斬,則不得捨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國妃有車騎斬縗之服,宜以包母齊縗,無兩服之義。唯初奔,當有母初喪之服,以明本親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斬縗之服,此輕重之義也。又禮,君不厭臣。君既殯,又有父母之喪,與君俱三年,故有歸家之義。而猶云有君喪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雖君父兩服,當其兼喪,以君縗為主,而不以己私服為重也。」

URN: ctp:n55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