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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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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祖先亡父... :
周 後漢 晉

2 祖先亡父... :
周制,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3 祖先亡父... :
後漢劉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後,則不為祖母三年。」吳商駁之曰:「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變除為婦人之服,不踰男子;孫為祖父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又見成侍中云,以為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祖母服不應三年。商按:假使子為人後,為本父服周,而所後者更自有子,己則還家,而母後亡,當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從祖祖父先亡,己為小功五月而已;後為從父後,從父又先亡;祖母後卒,可復以己先為祖父小功,今為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月乎?諸如此比,婦服重於夫甚眾,不可具記。不得踰夫之說,經傳無據。嫡行庶服,義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今服祖母亦當周。』又齊縗章,臣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臣從服周,則君為三年也。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君也。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者也。有廢疾不立,則君受國於曾祖,不受國於祖也。不受國於祖,猶服三年。此則經之明例,非從傳記之說也。其義如此,則凡為後者皆應三年,何必受重然後服斬。」

URN: ctp:n55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