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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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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葬服議:
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2 改葬服議: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馬融曰:「棺有弛壞,將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敗者,設之如初,其奠如大斂時。不制斬者,禮已終也。從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無服。」鄭玄曰:「云服緦者,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服緦三月而除之。」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范甯曰:「改葬,當言改以明之,猶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范甯曰:「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江熙曰:「薨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之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邈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禮以其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所以釋緦。」

3 改葬服議:
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陳鑠問趙商云:「親見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為乎三月?」商答曰:「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他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4 改葬服議: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吳徐整問射慈云:「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至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邪?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朝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5 改葬服議: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6 改葬服議: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7 改葬服議:
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8 改葬服議: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9 改葬服議:
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難放曰:「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縗三月是也。」

10 改葬服議: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11 改葬服議:
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12 改葬服議: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13 改葬服議: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14 改葬服議: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15 改葬服議: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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