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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 -> 太平御覽 -> 刑法部二 -> 敘刑下 -> 10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司馬法》曰:先王之治,從天之道,設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興甲兵,以討不義。制瑞節以通使,巡狩省方以會諸侯、考不同,正禮,月正時歷,考不同者,正法度齊于天子法度也。正禮者,上下之禮也。月正時歷者,月正朔名也。時歷,時氣正月相應也。名文章、車服名月爵。稱文章車服,所以顯有德,異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從命,為亂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時,比敗德不行也。不順時生煞之敘也。乃征師於諸侯征之;不會朝過聘則劉;劉,煞也。諸侯背叛不會朝過聘則煞之。廢貢職、擅稱兵、相侵削,廢天子之命則黜;不從王者法度,則征其罪而黜之也。改歷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若奉王法,則不之遠方。娶同姓,以妾為妻,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幽系。慢神省哀,奪民之時,重粟畜貨,重罰暴虐,自佚,宮室過度,宮婦過數,則削地損爵。
《司馬法·仁本》: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 《群書治要·司馬法》: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 《太平御覽·敘兵上》: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 《太平御覽·敘刑下》: 先王之治,從天之道,設地之宜, 《司馬法·仁本》: 乃作五刑,興甲兵,以討不義。巡狩省方,會諸侯,考不同。 《群書治要·司馬法》: 乃作五刑,興甲兵,以討不義,巡狩省方,會諸侯,考不同, 《太平御覽·誓眾》: 乃作五刑,興甲兵,以討不義。巡狩、省方,會諸侯考不同, 《太平御覽·敘刑下》: 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興甲兵,以討不義。制瑞節以通使,巡狩省方以會諸侯、考不同, 《司馬法·仁本》: 巡狩省方,會諸侯, 《群書治要·司馬法》: 巡狩省方,會諸侯, 《太平御覽·誓眾》: 巡狩、省方,會諸侯考不同, 《太平御覽·勝》: 朕將巡狩省方,登會稽而朝諸侯, 《太平御覽·敘刑下》: 巡狩省方以會諸侯、 《春秋繁露·五行逆順》: 以妾為妻, 《漢書·五行志上》: 以妾為妻, 《漢書·五行志上》: 以妾為妻, 《前漢紀·孝惠皇帝紀》: 以妾為妻。 《後漢書·五行二》: 以妾為妻, 《群書治要·小雅》: 以妾為妻, 《太平御覽·雹》: 以妾為妻, 《太平御覽·幽王褒后》: 以妾為妻, 《太平御覽·太子一》: 以妾為妻, 《太平御覽·敘刑下》: 以妾為妻, 《太平御覽·敘咎徵》: 以妾為妻, 《漢書·爰盎晁錯傳》: 宮室過度,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下》: 宮室過度。 《群書治要·傳》: 宮室過度, 《太平御覽·敘刑下》: 宮室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