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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除肉刑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提到 「髡鉗為城旦舂」 符合次數:1.
共1段落。第1頁,共1頁。

除肉刑

電子圖書館
1 除肉刑:
《漢書》曰: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還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無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鈦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己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當斬右足,以其罪次重,故從棄市也。煞人先自去,謂煞人而自首,吏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盜之者,此三罪己論名而又伐茸罪,即昔棄市也。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白粲,生擇使正白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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