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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 -> 太平御览 -> 职官部十六 -> 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 2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唐书》曰:长庆中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云阳县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德,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文:”为人所殴,人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致死,依常律。“即买德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德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分善恶。先具事由陈奏,伏冀赐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德尚在童年,得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是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太平御览·仓部员外郎》: 长庆中孟简迁仓部员外郎, 《太平御览·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长庆中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 《礼记·王制》: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孔子家语·刑政》: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深浅之量以别之; 《群书治要·刑政》: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群书治要·体论》: 凡听讼决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叙,测浅深之量, 《太平御览·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太平御览·听讼》: 凡听五刑之讼,必厚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汉书·薛宣朱博传》: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太平御览·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论衡·福虚》: 原心定罪, 《汉书·薛宣朱博传》: 原心定罪。 《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 必先原心定罪,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原心定罪, 《三国志·邓艾传》: 原心定罪, 《群书治要·传》: 原心定罪, 《太平御览·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原心定罪。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 兴减死罪一等, 《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毌将何传》: 减死罪一等, 《汉书·薛宣朱博传》: 况竟减罪一等, 《前汉纪·孝武皇帝纪六》: 减死罪一等。 《前汉纪·孝昭皇帝纪》: 得灭死罪一等。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三》: 减死罪一等。 《前汉纪·孝哀皇帝纪上》: 况减死罪一等。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减死罪一等; 《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 减罪一等, 《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 减罪一等,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减罪一等, 《后汉书·孝桓帝纪》: 减天下死罪一等, 《后汉书·孝桓帝纪》: 减天下死罪一等, 《后汉书·孝桓帝纪》: 诏减天下死罪一等, 《后汉书·孝桓帝纪》: 减天下死罪一等, 《后汉书·张王种陈列传》: 减腾死罪一等, 《后汉书·吴延史卢赵列传》: 得减死罪一等, 《后汉书·吴延史卢赵列传》: 减死罪一等。 《后汉书·党锢列传》: 减死罪一等, 《三国志·文帝纪》: 陵减死罪一等。 《三国志·武宣卞皇后》: 减国内死罪一等。 《群书治要·传》: 得减死罪一等。 《太平御览·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减死罪一等处分。 《太平御览·义上》: 得减死罪一等, 《太平御览·赦》: 减死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