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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刑上》 | Library Resources |
25 | 叙刑上: |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于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于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櫜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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